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并依法接受监督。对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或者造成重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