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四条已废止个体行医者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吊销个体行医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每例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2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