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医疗单位对流动人口中无《生育证》的孕妇不按计划外怀孕处理,确属医疗单位责任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并对责任者每例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并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医务人员私自接收无《生育证》的孕妇而分娩的,每例处以三千元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2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