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我市外出的流动人口,要服从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计划外怀孕者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出现计划外生育者,由现居住地依法处罚,现居住地未处罚的,由户口所在地依据《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