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十八条已废止计划生育部门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及据实举报计划外怀孕和生育的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