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十九条已废止对流动人口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办理证照、安排摊位,及其独生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上小学、就医等,有关单位应当给予优先考虑。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2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