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三章 生育与节育第十七条已废止未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或者接收分娩。个体行医者不得进行计划生育手术。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