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三章 生育与节育第十六条已废止医疗单位对流动人口中无《生育证》的孕妇应当按计划外怀孕处理。对特殊情况,应当及时同流动人口管理单位驻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协商处理。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2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