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医疗单位对流动人口中无《生育证》的孕妇应当按计划外怀孕处理。对特殊情况,应当及时同流动人口管理单位驻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协商处理。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