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三章 生育与节育第十五条已废止未纳入生育计划的流动人口,应当采取可靠的节育措施,并接受管理单位的计划生育指导和孕情检查。计划外怀孕的,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2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