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三章 生育与节育第十四条已废止对纳入生育计划的流动人口,管理单位或者管理单位驻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和医疗、保健单位,应当提供必需的医疗卫生保健和其他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2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