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三章 生育与节育第十三条已废止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对持有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发放的《生育证》和有关证明的,经审核登记后可安排生育。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