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二章 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驻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呈报本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并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档案。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