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管理单位应当分别与流动人口和接收流动人口暂住的单位、个人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监督合同的履行。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