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二章 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管理单位应当分别与流动人口和接收流动人口暂住的单位、个人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监督合同的履行。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