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办理用水许可手续擅自供水、用水的;(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三)擅自投产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节约用水设施的。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