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办理用水许可手续擅自供水、用水的;

(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

(三)擅自投产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节约用水设施的。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