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用水单位未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的,由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