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提请有关机关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向农业机械经营者集资、收费和摊派的;(二)损毁、破坏、盗窃农业机械设备和设施的;(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农业机械产品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