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报废、转让国家投资购置的农业机械和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比照其重置价格责令偿还。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