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提请有关机关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向农业机械经营者集资、收费和摊派的;

(二)损毁、破坏、盗窃农业机械设备和设施的;

(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农业机械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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