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农业机械必须保持机件完好,安全设施齐全,技术状况良好;严禁擅自改装改型农用动力机械,实行牌证管理的农用动力机械确需改装改型的,应经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核准。

农业机械应制定安全使用制度,建立安全组织,确保安全作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