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凡驾驶、操作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农用动力机械、运输机械的人员,应经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操作。

对农业机械驾驶证和操作证的审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