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化服务第十六条已修改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是国家在农村基层的事业单位,由区县(自治县)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实行双重领导。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负责人的任免,由乡(镇)提名,经区县(自治县)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考核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