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盐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承担下列义务:(一)执法检查和处罚应当按照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二)佩戴执法标志,主动向被检查、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出示执法证件;(三)为举报盐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和被查阅、复制的文件、资料保密;(四)文明执法、秉公执法、廉洁奉公,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