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盐业管理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或个人对本条例及国家盐业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依法查处本辖区内的盐业违法案件,对涉及盐产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和运盐工具进行检查,经盐业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扣押与盐业违法案件有关的盐产品、运盐工具、包装物品、加工设备等财物;

(三)对盐业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见证人和涉及盐业违法行为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要求被调查人、被询问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四)查阅、抄录和复制与盐业违法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向被检查、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提取有关证明材料。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