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销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批发、零售的食盐必须是合格碘盐。零售的食盐应为小包装。严禁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和用于食品加工:(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二)工业用盐;(三)平锅盐、土盐、硝盐,工业废渣和废液制盐;(四)不符合食盐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盐产品;(五)其他非食盐产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