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批发、零售的食盐必须是合格碘盐。零售的食盐应为小包装。

严禁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和用于食品加工:

(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二)工业用盐;

(三)平锅盐、土盐、硝盐,工业废渣和废液制盐;

(四)不符合食盐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盐产品;

(五)其他非食盐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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