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实行食盐批发许可证制度。

食盐批发许可证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食盐批发经营者凭食盐批发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食盐批发业务由本市盐业公司统一经营。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经营者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

食盐批发经营者必须按照批发许可证规定的进货渠道、销售范围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