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