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条例/第二章 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第九条已修改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