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条例/第二章 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第十条已修改稳定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等国有单位的经营区,维护其合法权益。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和乡(镇)林场经营区内,属于集体拨交国有单位和乡(镇)林场经营的林地,维持现状,继续分别由国有单位和乡(镇)林场经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