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条例/第二章 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第八条已修改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多渠道筹集,用于公益林补偿和保护。公益林管理和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