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公益林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公益林建设规划按照因害设防、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经批准的公益林建设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