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条例/第二章 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第六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