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取消其执法资格或者调离执法岗位: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处罚而未予以处罚的;
(二)处罚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罚的。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取消执法资格或者调离执法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