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