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挪用林业规费的,由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追回,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偷漏林业规费的,除依法补缴外,并处偷漏林业规费总额一倍至二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