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毁林筑坟或者进入封山育林区挖笋、采脂、采石、挖土、砍柴、放牧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倍至三倍的林木,可以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至五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