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盗伐、滥伐林木的,按照森林法第三十九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处理。未经批准采挖、移植非保护树种的林木的,没收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林木价值一倍至三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