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盗伐毛竹的,没收盗伐的毛竹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毛竹价值三倍的罚款。

滥伐毛竹的,没收滥伐的毛竹或者变卖所得,并处滥伐毛竹价值二倍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