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条例/第七章 林农权益保护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林农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接到投诉的单位,对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转送有权处理的单位。有权处理的单位应当在收到转送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