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条例/第七章 林农权益保护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布林农应当依法缴纳的林业规费。林农有权拒缴一切非法收费、摊派或者强制集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