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条例/第七章 林农权益保护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租赁集体林地造林的,应当依法签订林地租赁经营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林地使用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