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采伐自留山林木符合条件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发放采伐许可证。自留山新植林木的采伐不受林木年龄的限制。

林农销售自留山生产的木材和其他林产品只缴纳生产环节的农业特产税。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