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林农对其所有的森林、林木依法享有所有权,对其使用的林地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集体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实行统一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或者股份合作、合资经营等方式。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