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林地的,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不得擅自解除或者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调整林地的,应当拟定调整方案,签订林木补偿协议,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专项承包集体林地造林的,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