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条例/第六章 木材经营和运输第三十条已修改设立或者撤销林业检查站,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林业检查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