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从林区运出木材或者运输木材经过林区,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件。林业检查站凭木材运输证件放行。
木材运输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林权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其生产的木材,向批准采伐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办理;
(二)再次运输的,凭原运输证或者木材交易合法证明,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三)依法没收的木材需要运输的,凭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司法机关的结案证明,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运输进口木材,凭海关证明放行。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