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条例/第六章 木材经营和运输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在林区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予以说明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