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条例/第五章 森林采伐第二十二条已修改除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一)采伐国家一级保护的珍贵树木,按国家规定办理;(二)采伐国家二级保护的珍贵树木和地方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以及省属国有林场的林木,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三)城市绿化树木需要更新采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实行采伐限额管理,使用全国统一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