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条例/第五章 森林采伐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严禁擅自采伐公益林。因抚育或者更新需要采伐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挖、移植非保护树种的林木,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但农民采挖、移植自留地或者房前屋后自有零星的非保护树种的林木除外。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