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条例/第五章 森林采伐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负责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在接到采伐林木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准核发;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可延长十五日。不予批准的,应当在前款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