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条例/第四章 植树造林第二十条已修改实行封山育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设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